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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红世界官网首页入口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苏信委组〔2017〕15号)

发布日期:2022-01-12点击量:作者:admin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以及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相关工作口径和会议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中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二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其他津补贴)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初会同各基层党组织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年内因工资晋档、职务职级职称晋升、岗位变动等导致党费交纳基数发生变化的,从下一年度重新核定党费。

第九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党委代收并通过相关渠道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允许相关党支部针对相关党员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应将收缴党费工作作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内容,使收缴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5%足额按时上缴无锡市委。

二、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维护或修缮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以上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内活动所需各类证件、材料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党费上缴市委以后的留存部分,由党委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级使用。党委使用的额度主要用于全院性党员活动开支。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使用额度不超过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一年度上缴党费总额的45%,在行政下拨活动经费使用完后,可以向党委申请下拨党费用于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七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履行财务审批手续;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党费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党委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四、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行政下拨给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其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苏信委组〔201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