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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办理指南|常识篇

发布日期:2022-04-25点击量:作者:

《报到证》由教育部监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签发。该证一式两联,上联由毕业生交至单位报到,下联归入个人档案内存放。目前我省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的办理主要包括首签、改签、补办(或出具证明书)等情况,具体如下。

报到证首签

一、办理对象

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分别经江苏省、各市级招生工作部门批准录取、具有学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研究生,可向毕业院校申请统一办理相应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二、政策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现统一改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三、申办材料

1.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应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应提供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单位出具的《录用通知书》;

3.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应提供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单位出具的《毕业生接收函》;

4.被其他企业等单位录用的,应提供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5.申请签发至代理/托管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其出具的《毕业生接收函》;

6.申请签发回生源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无需提供接收材料,按各校要求登记办理。

注:外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则按其要求办理。

报到证改签

一、受理条件

已办理《报到证》,又需改变签往单位的,自原《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且在毕业离校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办理《报到证》改签手续。

二、政策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办材料

1.原《报到证》;

2.原签往单位同意解约的书面材料(原签往单位为生源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免此件);

3.与新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相关毕业生接收材料(具体单位分类参见首签所需申办材料,改签至生源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免此件)。

报到证补办

、受理条件

学生毕业离校两年内《报到证》遗失的,由其本人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或委托学校在省级毕业生就业管理平台发布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办《报到证》;学生毕业离校超过两年《报到证》遗失的,不再补办,但可向学校申请办理《报到证证明书》